第一八七章 张兴的施政行为(2/2)
其简单的抉择形式:“是”或“否”、“行”或“不行”、“同意”或“不同意”。遵守规则还是违反规则,常常是在“一念”之间。规则对人的命运的影响,存在着一种极化的影响:贫与富、生与死、爱与仇、进与退、是与非、幸福与悲哀等。规则具有如下特点:1普遍性。规则无处不在、无时不有。2多样性。3规则价值基础的复杂性。4规则的两面性。规则要求与人的存在价值可以一致,也可以不一致。规则一经形成即取得了外在的独立存在的特性,与人的存在相对立。当规则存在与人的存在价值相一致时,表现出“为我性”;与人的存在相矛盾时,则表现为“异己性”。为我性与异己性的矛盾发展到极致,则可能导致人格的裂变、人格的分裂:要么是服从于规则的要求,要么是保持人的自身存在的价值。当规则的价值基础与人的存在价值处于绝对对立,不能互容共存时,就会出现殉国、殉道、徇情等情形,以人的自毁或它毁的方式,服从于某种价值。人的存在与规则要求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,会使人陷入困境,乃至绝境。规则所造成的这种影响,与规则制定者的主观意图以及规则制定者对这种影响知与不知无关。所谓抗争精神,实则是对造成悲剧的规则进行抗争,是向规则背后存在的某种“权威”进行挑战。如果人们在规则面前感到不公平,规则就会失去可接受性。守法吃亏、违法获利,规则就会与人的存在发生尖锐冲突,规则本身就会失去权威性。
规则的严肃性在于它代表着相应的精神。精神的实现应由规则加以保护。如果规则的严肃性遭到破坏,规则的刚性让步于某种不合理的权威或者力量,则对其所代表的精神会产生消极的影响。合理的社会安排有助于维护各种精神价值的尊严和平衡。
在文章中,吴为写到一个故事。有三个人在社区篮球场打球,这时来了四个年轻的美国人,他们要求共同打一场得到同意后,自动走到罚球线,依次投球,投中者入场,最后因投不中而遭淘汰者自动走出场外,并无什么不满的表示,上场的同伴也没有相让行为或者表现出心灵不安,自动接受执行竞争规则的结果。此例仅仅涉及几个人的上场不上场打球的问题,如果涉及绩效考评、职务升迁、收入增减、上岗下岗等等,是否还能普遍做到自觉遵循竞争规则,还需作另外的考察。在世界杯赛场上,我们也屡屡看到遭到淘汰的球队队员,在接受采访时忍着内心的痛楚,会向胜队表示钦佩和祝贺。无论如何,这种对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竞争结果的社会自觉的认可和接受,是减少、消解乃至避免由于竞争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安的一种重要的心理机制。对这种竞争规则的不尊重,就是对竞争精神的摧残,窒息社会的活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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